一、参保可以得到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给予全额或者定额资助。单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随着参保缴费额度的逐年提升而增加,2019年度为60元/人,2020年度为90元/人,2021年度为110元/人,既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又属于农村一类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人口,给予全额资助,资助额度为2019年度220元/人,2020年度250元/人,2021年度280元/人。
二、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有倾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一)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提升5%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酒泉市地域内(不仅限金塔)的乡镇卫生院(一般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 200元,报销比例 90%(普通人群85%);在县级医院(一般为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 700 元,报销比例 80%(普通人群75%);在市级医院(一般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1200 元,报销比例 65%(普通人群6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上学学生,经县医保中心备案,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 1000 元,报销比例 75%(普通人群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2000 元,支付比例 60%(普通人群55%)。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情需要办理转院备案手续,转往酒泉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60%(普通人群55%);确因探亲、旅游突发疾病在外地就医的,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5%(其他参保人50%)。
特别注意:
以上报销比例均是在政策范围内(也就是基本医保目录内)发生的费用为基数计算。
城乡居民(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新格局。参保人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分别降低10%。
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 8 万元。
(二)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少一半,比例提升5%
基本医保报销完,剩余自负费用还是很多,超过了2500元,还有大病保险的保障:
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也就是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与普通居民相比,起付线低2500元(普通居民5000元),报销比例高5个百分点(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以上各段分别为60%、65%、70%、75%、80%)。
(三)医疗救助托底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也就是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照7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中,患国家确定的30种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为80%,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教助的30种病种是: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新增)、卵巢癌(新增)、肾癌(新增)、重性精神疾病(新增)、风湿性心脏病(新增)。 特别注意: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普通疾病3万元,国家确定的重大疾病6万元。
三、患慢性特殊疾病可享受门诊报销政策
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被确定为患有4大类50种慢性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类别给予2000元至60000元的补偿,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5%。
(一)慢性特殊疾病补偿病种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50种。
I类(7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II类(18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Ⅲ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二)慢性特殊疾病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5%比例计算补助,超过年度限额医保不予报销。患有多种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按补助标准中最高病种补助,不重复享受。其中:
I类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
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4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
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
(三)达不到慢性特殊疾病补偿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两病”补偿标准
对未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因患高血压和糖尿病需要长期在门诊用药规范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
四、按照分级诊疗、异地就医备案等政策规定住院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实施“一站式”结算。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在村卫生室实现即时结报。信息来源:金塔县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