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22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醉酒驾驶川F6***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白马塔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党河西路与白马塔大桥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敦煌市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于2021年4月20日由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30日22时48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燕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W***9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肃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敦煌市肃孟路与永安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敦煌市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于2021年4月20日由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行逮捕。
2021年04月12日0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B***8号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敦煌市文昌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昌南路与天马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1年4月14日1时14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持A1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L***0号天籁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党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党河西路与永安路交叉路口北侧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1年4月16日0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辉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J***0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西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敦煌市西域路与文昌南路交叉路口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1年4月16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2***2号宝岛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党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西走廊大酒店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1年4月16日23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龙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2***8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文昌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风情城出口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1年04月17日09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安某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小鸟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阳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大桥西口道路执勤点,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犯罪嫌疑人刘某、田某、陈某、李某、李某龙、安某平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0日由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行送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