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塔司法】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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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30 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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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一)

疫情期间,药店如果销售假药、劣药,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此期间,若药店存在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劣药罪。同时,给药店或医院供货的供应商以及上游相关生产商,同样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假药指的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或是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药品,另外如变质的药品,也应当认定为假药。而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被污染的、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都是劣药。假药和劣药,两者在法律定义上有本质的区别。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二)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挪用救援物资或救援款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如对救援物资、救援款项等款物有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且数额达到10 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克扣、截留、非法挪用政府下达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行为如何认定?

      对于上述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在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过程中,负有保管、分配职责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和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将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三)

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相关医疗用品的企业哄抬物价,售卖“天价”口罩 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公司或个人冒用某基金会名义骗取善款或捐赠物资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四)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在医院、商场、药店等公共场合“打、砸、抢”的 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防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 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五)

对于拒绝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病毒传播或传播危险的,会是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对于疑似感染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是否还可以去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可以。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六)

对于应该采取隔离措施而拒绝隔离,或其他妨碍工作人员采取防治措施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中,故意撕扯防护服、对医务人员吐口水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但情节严重的,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七)

为推销商品或服务,利用疫情虚假广告宣传构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疫情防控有责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八)

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两高两部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在疫情比较严重区域,以暴力方式损毁公安人员设置的隔离警戒标志的行为会构成什么罪名?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九)

购买商业人寿保险的家属因感染疫情去世,家人能否向保险公司正常申请赔付?

     可以依法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目前,已有相关保险公司受理因疫情死亡而申请保险赔付的案例。疫情致人死亡并不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条件,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况一般主要包括自杀死亡、死刑犯罪、战争致死致伤等。因疫情致死,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金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分配给者其继承人。

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致使不能按时上班的企业员工,企业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工资?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是否应当向员工发放工资?

     员工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致使不能按时上班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十)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该如何保障呢?非医务人员在防疫工作中履行职务时“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感染或因感染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疫情期间,全国各地的企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自发为抗击“新冠肺炎”捐赠,我们可以向哪些机构捐赠?有哪些注意事项?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捐款,您可以向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以及各省、市红十字基金会及慈善总会进行捐赠;也可以为学校、敬老院、相关公益组织捐赠必要的防护物品。在向相关公益团体组织捐赠钱物时,请备注列明捐赠钱物的用途。您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如果受赠者提有希望的捐赠范围和期待,您可按照捐赠者的期望行使权利,以达到您自己的捐赠意愿。受赠者接受捐赠后未经您的同意,无权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您发现受赠人改变用途,可依法行使相应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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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塔县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接收捐赠情况

● 【重要通知】快来看看,那些人在疯狂关注这个号!
 【金塔司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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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玥 |审核:魏雯 | 监制:魏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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