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塔司法】司法局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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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5 1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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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七)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根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从疫情地区回到岗位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十八)

劳动者在疫情发生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九)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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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塔司法】司法局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四)

● 【金塔司法】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三)
 【金塔司法】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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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玥 |审核:魏雯 | 监制:魏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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