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通告】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 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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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4/25 8:42:12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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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生产经营和道路通行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遏制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有关规定,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市工信局、酒泉市交通运输局、酒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本通告所指电动车,指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以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

02

    电动自行车按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登记管理;获得CCC认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四轮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无牌无证电动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03

    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通行规定。酒后驾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04

    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内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销售的,由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05

    对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三、四轮电动机动车产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在我市一律不得销售。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06

    对销售商向消费者宣传无须办理相应证照、无须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07

    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市工信局、酒泉市交通运输局、酒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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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买文 |审核:魏雯 | 监制:魏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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