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信用修复公告!金塔2人已履行

  • 赐毒酒一杯给那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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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4/16 16: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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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修复的公告


将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2024年以来,金塔县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多期失信人员名单,其中有2名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主动清偿债务。为激励守信,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现本院对下列案件当事人予以信用修复,特此公告。

被执行人:柏松园,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1日,甘肃省金塔县人,现住金塔县金塔镇金博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622123198809210357。执行案号:(2023)甘0921执740号。
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资、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上述案件再对被执行人柏松园予以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姜雪芬,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13日,甘肃省金塔县人,住酒泉市肃州区霞飞路2号映雪园7-142室,身份证号码622123198606131683。执行案号:(2023)甘0921执恢50号。
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资、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上述案件再对被执行人姜雪芬予以信用惩戒。

金塔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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