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百姓话题】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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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12/20 7:00:20
  • 来自:中国 甘肃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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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极少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导致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当地医保经办窗口或者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办理停保处理,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二是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错误地认为,作为家属使用死亡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享受相关待遇可占便宜且不违法。
 三是极个别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参保人死亡,仍然诱导或协助家属套取医保基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为此,金塔县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窗口办理终止参保和个人账户清退(业务咨询电话:0937-4565499)。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参保死亡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从而面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医药机构: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日常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937-4522361。       

              金塔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金塔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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