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公告] 县升县级市

  • 灵芝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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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1/23 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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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46号文件批转了国家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 

1993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1986年设市标准的报告。关于设市撤县,报告做了明确规定,详列如下: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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