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国土资源局
采 矿 权 挂 牌 出 让 公 告
金挂告字【2012】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金塔县人民政府同意,金塔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金塔县紫山子北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挂牌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矿区 名称 | 采矿权 拐点坐标 (1954北京坐标系) | 矿区 面积 (Km2) | 资源储量 | 出让 年限及年开采规模 | 起始价 (万元) | 竞价 增幅 (元) |
金塔县紫山子北建筑用玄武岩矿 |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4468419.17,17536544.04 2,4468073.59,17537150.73 3,4467780.43,17537061.81 4,4468080.81,17536565.19 | 0.18 | 122b:18万吨 333:9万吨 | 2年,年开采规模9万吨/年 | 18.5 | 2000 |
二、竞买人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均可参加竞买:
1、愿意出资竞买上述采矿权且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条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竞买人必须提交50万元元以上的银行资信证明;
3、凡参加采矿权竞买申请人,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到金塔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手续。
4、凡参加采矿权竞买申请人须缴付相当于采矿权起始价100%的履约保证金(以缴款收据凭证为准)。竞得人竞得后转作受让采矿权的定金;没有竞得者,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公告、挂牌时间和地点:
1、公告时间:2012年1月9日至2月8日(双休日、假日除外)。
2、报名时间:2012年1月9日至2月5日下午4时止(双休日、假日除外),报名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报名。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金塔县国土资源局将在2月8日下午4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3、挂牌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2月9日至2月22日下午4时止(双休日除外)。
地点:金塔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会议室。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有意参与竞买者,请到金塔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索取拍卖出让文件和相关资料,竞买人需到实地踏勘的,请自行前往,费用自理。
2、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3、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4、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5、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等有关文件者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日内未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两年内取消其在我县境内参与矿权出让、转让的资格。
6、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提出采矿登记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竞得采矿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收取的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7、挂牌出让的详细情况,以采矿权挂牌资料载明事项为准。
六、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电话: 4421489
联 系 人: 郑佐泰
开户单位:金塔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金塔县国土资源局)开 户 行:农行帐
号:27221101040001728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