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断保期间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精神,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断保期间养老保险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
补缴范围
已经在我县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
2
补缴时间
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双休日除外)
3
其他事项
1.收缴欠费时,利息计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考虑到我省制度与其他省份制度的衔接问题,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社保关系的,补缴资金不能随同社保关系转出。
3.有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请在限定时间内到金塔县社保服务大厅办理补缴手续。本次征缴期过后,不再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补缴费业务。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37-4425770
0937-4425771
金塔县社会劳动保险局
2017年11月28日